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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叶钏、任延武: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6-01-26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泗门检察室沈叶钏、任延武的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研究》

本文系宁波市检察机关专题调研重点课题

立项课题实践成果



摘要:检察机关在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上承担着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特殊使命。当前“枫桥式检察室”建设已经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转、实质化运行,并打造了一批特色检察品牌,形成了一批因地制宜的独特发展模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发展不平衡、职能泛化、机制悬浮、存在专业短板、业务指导错位、整体统筹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中的实践作用,不断夯实“枫桥式检察室”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更具新时代“枫桥式”的检察服务。

关键词:枫桥经验  枫桥式检察室  特色品牌  智治融合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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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立的检察服务部门,是检察工作深入基层、扎根基层的重要体现和实践载体;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和有效方式,是基层治理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和发展,是检察工作通过“枫桥经验”进行展示和深化的重要窗口,将“枫桥式”检察工作适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是基层综合治理方案的探索和实践,是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高质效提升的重要实践路径,是检察工作服务基层工作大局、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服务基层企业群众的实践总结。

一、“枫桥式”检察室的发展定位

“枫桥经验”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其核心精髓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历过半个多世纪的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展现出与时俱进的创新性、经久不息的生命力,已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一论述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也为检察工作的“枫桥式”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浙江是“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检察机关在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上承担着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特殊使命。当前,浙江肩负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目标使命,检察工作须围绕深化“千万工程”、民营经济发展、基层治理等一系列要求,扎根基层、融入群众,在基层权力运行架构中展现检察担当。2023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枫桥式检察室”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枫桥式检察室”要聚焦检察机关主责主业,依法正确履行“案件办理、矛盾化解、服务群众”三项基本职能,因地制宜推进检察职能拓展,打造“3+N”的检察室履职格局。同年底授牌命名了首批15个“枫桥式检察室”,这一创新实践标志着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那么何为“枫桥式检察室”?检察室的“枫桥式”该如何体现呢?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关键和必然要求,是要体现“枫桥式”。在检察思想理念中,应当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要义;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作用和价值;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应当深入源头综合做好办案、监督、打击、教育、保护等工作,使检察室成为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力量。

二、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特点功能和特色品牌

(一)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特点功能

相较于传统检察室,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是从单纯办案、被动受理、单打独斗向办案治理并重、主动服务、多元协同转变,是依托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理念和方法,融法律监督、矛盾纠纷化解、群众权益保障、社会治理创新于一体的综合性检察服务平台的建设。浙江省检察院林贻影检察长在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化“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现场推进会上强调:“‘枫桥式检察室’最关键的要求就是,要‘开张’、要干‘检察事’、要体现‘枫桥式’。”这一表述深刻揭示了“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特点和要求——既要立足检察主责主业,又要充分体现“枫桥经验”的检察智慧。立足于主责主业的“枫桥式检察室”的职责功能进一步拓展,既在法治建设方面延伸了法律监督触角,强化了基层法治供给,又在社会治理方面,构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还在群众服务方面,畅通了民意沟通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认同感。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不是对传统检察室的小修小补,而是系统性、创新性的重构升级。在深度融合和运用“枫桥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在职能配置、运行机制、服务半径等功能方面的创新性发展:一是职能配置的综合性。“枫桥式检察室”打破了传统检察室的职能壁垒,整合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实现了一站式、综合性法律监督服务。如安吉县天荒坪(余村)检察室组建了“森林检察官+特约学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办案队伍,集中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四大检察”案件,融合办案率达78.9%。这种综合履职模式有效提升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二是运行机制的主动性。枫桥式检察室变“等案上门”为“上门找案”,通过定期走访、巡回检察、网格对接等方式,主动发现和解决基层法治问题。浙江省检察院要求“枫桥式检察室”自觉融入“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县域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矛盾化解,助力基层治理。这种主动性运行机制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基层实际和群众需求。三是服务半径的延伸性。“枫桥式检察室”将检察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村庄、企业学校,打通检察服务“最后一公里”。浙江持续擦亮“网格+检察”“乡村检察官”“小巷检察官”等品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法治宣传,为基层群众企业举办各类法治宣讲、法律咨询等群众需要的检察服务。这种延伸服务有效扩大了检察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浙江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基层检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转、实质化运行,对检察室在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职能配置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筑牢了履职基础。“枫桥式检察室”的实质化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履行案件办理基本职能,高质效办好辖区内“四大检察”案件。浙江省检察院要求“枫桥式检察室”紧紧围绕检察机关主责主业开展监督办案。在宁波,全市15个基层检察室共促成刑事和解120余件,排查发现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14条,已成案6件。在温州,数据资源检察室办理涉数据资源刑事案件43件,制发检察建议8件,为数据产业提供更精准司法保护。这些实践表明,“枫桥式检察室”已成为基层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二是履行矛盾化解基本职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浙江聚焦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深入开展重复信访积案清理专项行动,深化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公开听证等机制,全省基层检察室2023年共回复答复群众来信来访371件,组织公开听证947次,办理案件和解谅解率达70%。如诸暨枫桥检察室“检治联调”工作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体现了矛盾化解的实效性。三是履行服务群众的基本职能,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浙江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争议、虚假诉讼、征地拆迁,以及妇女儿童老人特殊群体保护等民生案件,强化权利救济,维护群众权益,全省基层检察室去年共办理民生案件1024件。桐乡乌镇检察室检察官在瓜棚里开听证会,帮助因酒驾被抓的瓜农老翁解决42亩瓜苗授粉难题,避免瓜农因案致贫,体现了检察服务的温度与担当。

(二)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特色品牌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在充分体现“枫桥式”的基础上,注重品牌培育与地域特色相结合,实践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品牌和模式,结合所在地域的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群众需求,探索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如诸暨枫桥检察室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检察室,创建“检治联调”工作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检察室成立于2010年,辐射4个镇街69个村社,是浙江省最早设立并实质化运行至今的基层检察室之一,致力于开好每一场基层调解会、听证会、协商会,到群众中化解矛盾纠纷。安吉天荒坪检察室以“乡村微检察”护美山水促共富。该检察室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森林检察官”机制为抓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职能作用。其创新实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体化办案”护美绿水青山,集中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四大检察”案件;二是“乡村微检察”推进基层治理,发挥检察室入驻镇社会治理中心优势;三是“叠加式监督”实现协同共治,“森林检察官”入驻“大余村”人大代表联络站,落实“检察官定期接访+检察长每月下访”。义乌国际商贸城检察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设在全球最大小商品市场内的检察室,它直面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为商户和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体现了“枫桥式检察室”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智治融合

智慧化是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应有之义。“数字检察”建设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方向,浙江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智慧检务”新模式,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从“被动防控、分散应对”向“主动预警、系统施治”转变,通过数据共享、模型构建、智能应用等,极大地提升法律监督和矛盾化解的质效。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重要优势在于与基层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各基层检察室通过融入网格、联动综治、对接基层,构建了检察工作与基层治理良性互动的新格局,实现了“枫桥式检察室”自觉融入“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县域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矛盾化解,助力基层治理,与“141”基层治理体系的融合机制为检察室参与基层治理提供了制度通道。如慈溪周巷检察室做好百姓身边的“小巷检察官”,将检察服务延伸到社区小巷,打通检察服务“最后一公里”。景宁红星检察室“以畲调畲”化解矛盾纠纷,结合民族地区特色,创新矛盾化解方式。杭州西湖上泗检察室开展“五微”互动,在一线寻求基层矛盾最优解。这些创新实践体现了浙江“枫桥式检察室”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浙江省检察机关持续擦亮“网格+检察”品牌,通过检察人员融入基层网格,实现法律监督触角的下沉和前移。这种“网格+检察”模式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基层法治需求,早期发现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化解,体现了“枫桥经验”的预防性原则。

三、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挑战和应对

(一)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面临的挑战

尽管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深入推进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发展不平衡问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资源投入、队伍建设、运行质效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济发达地区检察室硬件设施完善、人员配备充足、工作机制成熟,而欠发达或发展受限地区则面临资源约束,影响了“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均衡发展。2.职能泛化风险。部分检察室在积极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存在职能边界模糊、主责主业不聚焦的问题。个别地方将检察室视为“万金油”,承担过多非检察职能,导致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被削弱,违背了“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初衷。3.机制悬浮现象。一些检察室虽然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过程轻结果”的问题,表现为工作机制与群众需求脱节,数据平台与实际工作“两张皮”,未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4.专业能力短板。基层检察室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结构单一、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面,存在技能不足、应用不深的问题,制约了“枫桥式检察室”的提质增效。5.业务指导错位。基层检察室职能配置覆盖“四大检察”,但上级业务条线指导归属于某一个部门,业务指导的负责部门与检察室的业务指导存在错配或指导错位情况。6.整体统筹不足。“四大检察”的职能发挥,需要各业务条线的专业培训予以支撑,但在日常工作中各条线的线上线下各类培训、论坛、竞赛等通知、文件中均不包含基层检察室或其检察人员,上级各条线日常的检察工作仍将基层检察室排除在外。

同时,“枫桥经验”从最初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逐步发展为“党的领导、依靠群众、法治方式”的新时期枫桥新经验,其内涵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强调党建引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社会参与,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方向。而“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可概括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观,将人民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力量源泉和受益主体;坚持抓早抓小的预防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源头治理的系统观,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坚持多元协同的共治观,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因此基层检察室如何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枫桥式”是“枫桥式检察室”建设和发展面临的最根本的挑战,即在所有挑战的应对过程中需要厘清工作重点,分清主次矛盾和合理分配人员精力。

(二)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面临挑战的应对

针对上述挑战,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发展应从以下方面优化实践路径,实现基层检察室的高质量发展:1.坚持标准化与特色化统一。在确保基本职能、基础设施、人员配备标准化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区域实际探索特色化发展路径。要立足地域产业特色、人口结构特点、群众关注期待,聚焦主责主业融入基层治理,避免“千室一面”的形式主义。林贻影检察长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法治力量,总结推广实践经验,提升监督办案的亲历性,强化检察群众工作的‘共情’心理”,这为特色化发展指明了方向。2.强化数字赋能与智慧履职。深入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智能应用,实现对矛盾纠纷的精准预警、对法律监督线索的智能挖掘、对检察反向审视的深度分析。3.深化协同治理与系统集成。进一步加强与综治中心、网格体系、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构建“党委领导、检察主导、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未来应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功能融合、力量协同。4.突出惠民导向与实质解纷。始终把“群众有感”作为衡量“枫桥式检察室”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推动从“事心双解”角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持续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惠民举措,如桐乡乌镇检察室在瓜棚里开听证会帮助瓜农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结语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建设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是“枫桥经验”在检察领域的创新性发展和具体应用。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枫桥式检察室”建设过程中,通过推动检察力量下沉、职能延伸、服务前移,探索形成了品牌引领、数字赋能、网格融合等多元模式,构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民生诉求快速响应、法治宣传精准送达的工作机制,创造了诸暨“检治联调”、安吉“森林检察官”、慈溪“小巷检察官”、余姚“乡村检察官”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有效打通了检察服务和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实现了法律监督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这些创新实践充分表明,“枫桥式检察室”已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新时代“枫桥式检察室”的深化建设和发展应更加注重标准化与特色化的统一、数字赋能与人文关怀的结合、职能定位与基层需求的匹配,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服务质效,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让“枫桥式检察室”真正成为矛盾纠纷的“终结站”、群众权益的“守护者”、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书写检察为民的崭新篇章。

注: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