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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元换来七个月刑期

发布时间:2026-04-24

为了赚一点轻松的外快,陈某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一步步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近日,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某在广东打工多年,收入始终勉强够糊口。为多挣几十块,他习惯在一款加密聊天软件的业务群里四处找“兼职”。2023年4月,群里一条“租借支付宝账号,日结零花钱”的信息,吸引了他的目光。几十块钱的小额诱惑,竟让他没多想就交出了自己常年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可当他再次登录时,账号已经被封。那一刻,他心里隐约升起不安:对方,是不是在用我的账号干坏事?恐惧让他迅速注销旧账号,重新申请了一个新的支付宝。


一年多后,同样的“兼职”再次出现。陈某某又一次动心,把新账号也借了出去。当他再次登录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亲眼在聊天记录里看到有人在支付宝里建群聊天进行诈骗。“原来他们是在诈骗。”陈某某心里清楚,却什么也没做。


时间来到2025年7月20日早上,陈某某又在群里刷到了租借支付宝的信息。赚外快的念头压过了理智,他心想:前两次都没事,这次应该也不会出问题。他抱着侥幸心理把账号租了出去,与上家约定租借7天共120元,先转账至担保方。陈某某便将自己的支付宝关联的手机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发给上家。当天晚上,陈某某登录回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又发现支付宝里有诈骗的聊天记录,而担保方在扣除6元的担保费后,将114元转给了陈某某。

聊天记录显示当天下午,位于余姚市的李某某接到诈骗电话说有贷款逾期,未加以核实就按照诈骗分子的提示在支付宝上沟通、点击链接等,分三次将8000元转账至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


过了几天,派出所的电话打了进来,李某某才如梦初醒:自己根本没在诈骗分子说的那个软件上贷过款,那天接到的,是彻头彻尾的诈骗电话。2026年3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考虑到陈某某对李某某已经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法庭上,陈某某终于明白:一时的侥幸,换不来长久的安稳。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检察官提醒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是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明确立场。向诈骗分子提供支付宝账号属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打击相关帮助行为是斩断犯罪链条、清除犯罪土壤的重要举措。切忌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否则害人终将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